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囍从天降欲状告明星到我家—浅谈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法律保护

来源:金牌大律师作者:严洁红律师时间:2014-11-03

事件概览

2014年10月10日,江苏卫视的新栏目《明星到我家》开播,节目播出后4天,天津卫视向江苏卫视等发出《律师函》,称其与正在录制并将于10月25日开播的《囍从天降》节目模式雷同,并称“四位女艺人到农家做婚后生活体验”的创意源于韩国JTBC电视台原版节目《伟大的婆家》,天津卫视拥有《伟大的婆家》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模式升级改造和制作使用权。而江苏卫视的《明星到我家》节目中,“女明星嫁入农户进行婚后生活体验”这一模式核心元素与《伟大的婆家》高度相似,侵犯了天津卫视《囍从天降》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停止播出并销毁已录制完成的节目内容,不再继续制作该节目。

10月20日,《囍从天降》栏目组通过官方微博发表《维权声明》,郑重要求江苏卫视、南京大道行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停止侵权抄袭行为。对于给节目造成的损害,天津卫视将会为此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日,《明星到我家》制片人徐旸回应称:《明星到我家》节目是大道行知文化自主创新的一档家庭关系真人秀节目,自今年初策划至今已有近一年时间,仅家庭挑选导演组就奔赴了全国20多个省100多个村镇,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并称已收到对方的律师函,并已委托律师,将积极应诉。

节目模式版权的保护是新课题

追溯天津卫视的维权始末,其争议的核心是因为“女明星‘嫁入’农户进行婚后生活体验”这一电视节目模式的核心元素与江苏卫视播出的《明星到我家》节目模式高度相似。暂且不论天津卫视提出维权的动机如何,这种举动确实引起了业内对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的热烈争议。

中国娱乐节目自发展之初就缺少原创的条件和意识。喜闻乐见的《中国达人秀》、《中国好声音》、《超级女生》以及《爸爸去哪儿了》等综艺性节目的模式,基本上都是引自国外收视率很高的电视节目模式,包括由境外节目创作者提供模式细节的方案、文本、脚本、故事大纲、视频及其他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等等,并由节目引进方支付节目版权许可使用费或其他报酬。

律师点评

在国内,因电视节目模式引发的版权纠纷已屡见不鲜,其中最大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节目模式是否构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未明确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了所保护的对象,但保护对象中并未包括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这里,“有形形式”是一个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重要要素。电视节目模式是否有固定的表达方式,是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笔者认为,节目模式是节目的构思,构思应当属于思想的范畴,仅是思想,而不是思想的表达,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此,天津卫视《囍从天降》的电视节目模式从形式上仅仅是一个创意,诸如“女明星嫁入农户进行婚后生活体验”等都属于构成创意的创意点。这些创意点,只是一个或者数个思想,而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虽然电视节目模式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电视节目模式中的很多组成元素只要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就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比如脚本、舞台设计和音乐等等。这些元素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的分类,把它们作为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这样也可以避免节目中的关键元素被抄袭。此外,如果某档节目成为知名节目,还可以尝试以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被侵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迄今世界各国仍然没有一个通行的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法。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美国,电视节目模式也未纳入其版权法的保护当中。欧洲也直到2000年4月才在法国戛纳成立了第一个欧洲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协会FRAPA,但该组织仅是一个在版权纠纷各方之间起斡旋、协调作用的民间机构,而不是一个官方的、具有法律权利的机构。目前,调解已经成为FRAPA保护节目模式最有力的手段,提交到FRAPA的争端80%已经能够通过协商签署解决方案。

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领域,中国已逐渐与国际接轨,由于国内电视台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因此他们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因电视节目模式雷同引起的纠纷也势必会与日俱增。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应推动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出台,以明确对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一个节目模式版权纠纷协调机构,充分发挥这一机构对节目模式版权纠纷的协调处理功能,以解决日益增多的节目模式版权纠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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