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大律师网!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21-58773177

13818527711

一房二卖,恶意串通的处理

来源:金牌大律师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4-11-03

张先生因急需用钱,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房二卖,并与第二购买人何先生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第一购买人孙先生因此将张先生与何先生诉至法院。

原告第一购买人孙先生诉称,2010年8月15日,他与张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以总价款98万的价格,购买了位于XX区XX小区的住房一套,孙先生交纳了80%的购房款后,将房屋重新装修并入住,双方约定剩余的20%购房款,办理房产过户时支付。

2011年3月,能够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证时,孙先生找到张先生要求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张先生说现在房屋价格上涨,他不想将房屋继续卖给孙先生,并要求腾房。孙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却发现张先生和第二购买人何先生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孙先生认为,其与被告张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张先生无权再将房屋另行出售,其以不合理的低价58万元销售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明显属于恶意串通。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房屋出卖人张先生答辩称,他因为急需用钱,虽然孙先生先买的房子,但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才能支付剩余的20%的房款,而何先生可以随时支付房款,两者相比,才将房屋又卖给了何先生,并没有恶意串通。

被告第二购买人何先生答辩称,他已经支付了58万元的购房款,但收房时发现孙先生居住在房屋中,以为是出租,才没有支付剩余款项,他与张先生没有恶意串通。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张先生与第二购买人何先生签订的合同价格58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的一般为: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合谋或放任参与,实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在一房二卖中,房屋出卖人对于其一房二卖的行为损害了先购房人的权益,肯定是故意的。因此,是否能认定为恶意串通,主要是判断后购房人主观是否恶意,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上一篇:婚后购买的房屋并非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下一篇:父女共同出资买房 法院判决房屋归父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