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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金牌大律师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4-09-19

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离婚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程序简便,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也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将诉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而起诉至法院的,该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越秀法院易超前法官将为你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男女双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出于节省诉讼成本等各种考虑,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在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各种让步,但这种让步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因此,离婚协议实质上属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若双方最终未能协议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就没有成就,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自然不能生效,一方当事人继续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法院会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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