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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金牌大律师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6-04-27

  2006年,孙某出资15万元与王某出资35万元共同成立了某仪器设备公司,孙某担任公司监事,王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成立以来,运行良好,市场份额稳定,但管理层中渐渐出现矛盾,孙某发现公司已被王某实际控制,自己在公司中渐渐被架空。孙某认为公司盈利,应召开股东会并分红,但王某表示公司亏损,拒绝召开股东会,并拒绝分红。孙某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王某拒绝提供,且一直不出面解决此事。孙某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委托律师办理。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王某一直拒绝出面,即要求孙某书面邮寄查阅会计账簿申请,王某在收到申请后仍无任何配合的意思表示,即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仪器设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孙某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产生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的一种,是股东了解、参与公司运营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中小股东而言,如果股东知情权得不到保障,那么经常会出现大股东把持公司,中小股东无法得知公司经营情况,更谈不上收益分红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公司通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而对于不正当目的的界定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对于如何分配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之举证责任则是非常明确的,一般来说,只要股东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查账正当性目的,公司必须承担说服责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本案中,王某虽然控制了公司,但他却利用自己是大股东的优势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在面对小股东要求查阅账簿的要求时,以消极的态度拒不理睬亦不提供拒绝查阅的理由,因此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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