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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井法案:婚前借款婚后还能要回吗?

来源:金牌大律师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4-12-17

2010年,50岁的余霞(女)经婚介所介绍和60岁的李军(男)相识。李军对余霞一见钟情,交往不久便提出了结婚请求。余霞觉得两人虽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会怎么样心里还是没底。为了给自己的婚姻买个“保险”, 余霞表示结婚可以,但李军在婚前需先给自己一笔钱。但李军一直含含糊糊并不直接答应,还称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对自己用钱管的很严,自己不想把和儿子的关系弄僵。最后两人商议出了个折中的办法,李军给余霞50万元钱,余霞出具一张借条给李军,欠条内容为:“今借李军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利息各半,长期有效,落款为余霞”。

后来,李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一次性汇给了余霞。一个月后,两人便举行了婚礼。婚后,李军要求余霞搬来和自己同住,但余霞提出,李军居住的房子是老公房,共同生活最好要有一套新的婚房。李军没有没有强求余霞,想着把老房卖了再买一套新房子,可人算不如天算,房子还没卖掉,李军却突然病倒了,被迫只能在家休养。

李军生病后,余霞很少过问李军的病情,更不用说履行一个妻子的义务来照顾李军了。他们就这样一直过了4年,李军想到自己生病之后,余霞从来没有尽过做妻子的义务,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一天,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于是,拿着借条将余霞告上法院,要求余霞返还50万元的借款和利息。

可余霞辩称,这笔钱实际是李军求婚的彩礼,而且这笔钱也已经用于购置夫妻二人的共同房产,只是李军不知道而已。因此,50万元自己不用还。但是,在法庭上,余霞根本就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这50万元被用来购买夫妻共同房产。

【法院链接】

虹口区法院认为,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女方向男方借款,并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关于计算利息一节,因双方对支付利息无约定,故利息应从男方诉讼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虹口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辩称系争款项为彩礼性质,非借款;上诉人已将诉争款项购置房产,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还向二中院申请法院调查令,证明上诉人将诉争款项向第三方出借的银行流水,并用归还的款项购置了房产,系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合情合理,理由阐述充分,上诉人认为系争款项已用于夫妻购置房产,然而就现已查明的资金走向看,上诉人汇给第三方50万元与第三方汇给上诉人的48万元款项金额不一致,收款人与汇款人不一致、时间相差近两年,本院无法确认两笔款项的相互关联性,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经过两级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男方要求被告女方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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