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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产权房如何分割

来源:金牌大律师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5-01-26

小产权房,即没有区县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大产权证的房屋,是由乡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的产权证的房产,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以农村建设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农民自行组织建设的商品房。

案情介绍:

张某和王某系城镇户口,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共同出资购买了在昌平区沙河的一套小产权房,并与出卖者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和王某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小产房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并分割小产房的归属。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诉称房屋由自己出资30万,王某出资40万共同购买,张某向法官出示了银行打款记录,证明自己出资30万已打入王某账户,由王某与李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离婚后孩子归张某抚养,张某没有其他住处,要求法院把房屋判决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使用小产权房,张某按照房屋的价值适当给予王某金钱补偿。

律师解析:

分割小产权房、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律依据: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为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第二、现行法律及政策的精神禁止农村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互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贯彻和落实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护耕地。而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共有小产权房财产的分割,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所以对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根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故即使法院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因无法进行登记,涉案小产权房也无法进入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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