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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是双残疾人,他的父亲和亲生的弟弟在新疆40年没有来往过,最近才开始联系,现在房子要动迁了,里面只有我们一家三口和残疾哥哥的户口,我姑姑的户口不在动迁的房子内,她现在要做我哥哥的监护人,新疆的亲戚反对不让她做,她不顾反对非要起诉到法院,请问这种情形法院会判她做监护人吗?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权只针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现在不清楚您说的“双残疾”具体指什么,分两种情形给您进行解答: 1、如果你哥哥不是精神残疾而仅仅是肢体残疾,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话,就不存在监护的问题,不需要监护人; 2、如果你所说的“双残疾”是指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也就是说你哥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话,就涉及到监护权以及监护权顺位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综上所述:由于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你哥哥如果没有配偶的话他的监护人应该是他的父亲。但是法律还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关系的申请。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详情可电话咨询:13818527711

回复时间:2014-10-11 15:16:11 回复律师:金牌大律师 咨询热线:021-58773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