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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2006年6月结婚,2013年7月离婚,婚后过半月由父母出资购买了位于青浦赵巷的农民动迁房(镇集体规划有批复)。购房合同上有我和父亲的名字。该房一直对方在居住。离婚后要求他搬离不肯。我们上诉法院要求腾退。法院认为是婚后财产无约定或法定情形,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故诉求不予支持。父母实在想不通是他们出资买的,女儿只是挂个名而已,怎么是共同财产了?今天请教律师我们该怎么办?到底有没有他的份额?

您好:因无法知悉具体案情及法院判决详情,仅依照目前法律规定解答如下:1、按照目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和父亲一起购买的房屋如果可以证明付款人为父亲,且合同确认的购房人为你和父亲,我们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应该为你父亲及你婚前个人财产,而与你前夫没有关系,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2、但涉及到你购买的是农民集资房(无产权登记)可能对于法院及法官确权判断产生一定影响;3、如原审法院没有处理房屋产权,而仅仅处理的是居住权,法院判决可能无问题,你前夫如婚后一直和你居住在此,尽管你们离婚了,但如他确无房居住,他的居住权利并不因为你们离婚而马上消失,这些要参考历史及男方居住因素综合考虑。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建议你带法院判决书与律师当面沟通,以便准确回答你的问题。

回复时间:2014-10-20 09:58:01 回复律师:金牌大律师 咨询热线:021-58773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