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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江苏省高邮市横泾镇原供销社下岗职工,当时供销社为偿还银行贷款经镇政府同意于2006年将属供销社临街的门面房出售给我们,《售房协议》上写的很清楚:房屋出售后,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乙方(下岗职工购买者)长期实际所有,整体房屋的现有产权手续和整体土地现有的批复手续复印给乙方备存,甲方(供销社)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理由反悔。即使遇有重大建设改造事宜,乙方与有关单位(个人)磋商,与甲方无关。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另一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该合同是在横泾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生效的。2012年因镇政府要启动商业街建设工程,就是将我们原有商铺拆掉,新建商品房。于是供销社就出了份《商品房回购补偿方案》要求收回已经出售给我们的门面房。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当时卖给我们的时候按门面房的宽度计算(长度都是12米)每米1万元,当时就如我家门面房宽度是2.88米,卖给我的价格是2.88万元。现在回收价格是每米1.6万元就是4.608万元。 总体情况如上所述,请问现在回收合法不合法,补偿合理不合理。我们要打官司能打赢吗?而且现在我们拒不签字,政府就动用各种违法手段,断水、断电、派所谓“拆迁公司”人员上门威胁恐吓我们,我们整天生活在黑暗和恐怖之中,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我们多次上访无果,哭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请求法律援助,希望得到有良知和正义的人士帮助。

您好:1、你和供销社签订的《售房合同》效力要首先做出判断。如果该块土地性质为集体,不是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就属于“小产权”,你们签署的合同就会涉嫌无效;如果供销社房屋土地属于国有,取得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你们的出售合同就有效。 2、但无论你们的合同是否有效,但房屋一直是你们占据,现在碰到动迁,按照司法实践,动迁人理应和你们及供销社共同协商处理补偿事宜,补偿标准也要按照房屋实际价值核算,而不是随意给一个标准。 3、本次动迁是否合法你们可以核实一下,因为动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的,且有严格程序,村镇本身无权动迁。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2014-10-23 10:17:41 回复律师:金牌大律师 咨询热线:021-58773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