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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提示不是很清楚。仅作简单答复,从目前物权法规定看,共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协商一致处分共有的所有权,既可以卖给另一方共有人,也可以协商一致出售给第三人。在共有(按份共有时)一方不同意出售自己共有份额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单独向第三人出售自己的物权份额。但司法实践中这种处分方式很难实现,在没有共有人发生在重大变故时法院也往往通过司法审判直接支持你的请求。具体问题建议你电话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2014-12-04 16:32:38 回复律师:金牌大律师 咨询热线:021-58773177

唐先生/女士,您好,您的问题已经回复,请及时查看。

回复时间:2014-12-01 15:10:17 回复律师:金牌大律师 咨询热线:021-58773177

您提到的浦东成山路售后公房确实属于94方案购买的,根据您的叙述你的侄女是无权主张该房屋1/3份额的,原因就是当初购买房屋时她是未成年人,确实不得单独行使权利。政策规定也是“同住的成年人可以主张共有”,所以您的判断正确,她不是权利人。

回复时间:2014-12-01 15:08:49 回复律师:金牌大律师 咨询热线:021-58773177

您好!你的家庭情况我已经大致了解了,请问您具体想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呢?金牌大律师专业提供家庭法律服务,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困惑可以直接拨打电话咨询:021-50690357.

回复时间:2014-12-01 09:36:48 回复律师:金牌大律师 咨询热线:021-58773177

儿子已经成年,他无权在要求你任何照顾和补偿,这种不劳而食的儿子建议采取一些手段让他自己去面对社会。你已经登记他名下的房产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你没有办法主张或处理。有其他问题建议你电话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2014-12-01 15:12:36 回复律师:金牌大律师 咨询热线:021-58773177